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章程发布!


哈尔滨工业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简称为哈工大。英文译名为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IT。学校法定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学校在哈尔滨设有西大直街校区、黄河路校区,同时在山东省威海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分别设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家“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

第四条 学校办学格局为“一校三区”,哈尔滨工业大学校本部的本科院校招生代码为1021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的本科院校招生代码为1921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的本科院校招生代码为18213,考生填报志愿时分别填报,分别录取。所有毕业生均颁发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深圳校区毕业证书注明培养校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教育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组。各招生宣传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相关招生简章,开展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的招生工作。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进行。

第十五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调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我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学校按投档分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按投档分为考生安排专业,采用分数优先原则,专业之间无级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对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不退档。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前批次录取的考生投档成绩须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一批次录取投档分数线以上,入学后方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在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九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一批次录取投档分数线下8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一批次录取投档分数线下40分。

第二十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本部英才学院致力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优秀新生进入小卫星班、智能机器人班、永坦班、未来技术模块,实行本硕(博)贯通培养。

第二十一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本部、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分别按照黑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网站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结果(网址:https://zsb.hit.edu.cn)。

第二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哈尔滨工业大学将制定相应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址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

邮政编码:150001

招生办咨询电话:0451-86414671、86414771

网址:https://zsb.hit.edu.cn

E-mail:hitzsb@hit.edu.cn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2号

邮政编码:264209

招生办咨询电话:0631-5689455、5687186

网址:http://zsb.hitwh.edu.cn

E-mail:zsb@hitwh.edu.cn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深圳大学城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区

邮政编码:518055

招生办咨询电话:0755-26035891

网址:http://zsb.hitsz.edu.cn

E-mail:ugadmissions@hit.edu.cn


哈尔滨工程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简称为“哈工程”),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国家“双一流”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邮编为150001。

第三条 学校是本科第一批次录取院校,招生类别包括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民委贫困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台湾学测生、港澳台联合招生、中外联合办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南安普顿海洋工程联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包含船舶与海洋工程(联合学院)、轮机工程(联合学院)、自动化(联合学院)、水声工程(联合学院)四个本科专业,学制四年(均在本校就读)。

第六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南安普顿海洋工程联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还将获得南安普顿大学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及占全国生源总量比重、生源质量、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的调档比例事宜。预留计划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发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民委贫困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台湾学测生、港澳台联合招生、中外联合办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时按各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00%-105%调档,对于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20分,不加试口语。

第十八条 学校土木工程(中外联合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联合办学)、材料物理(中外联合办学)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船舶与海洋工程(联合学院)、轮机工程(联合学院)、自动化(联合学院)、水声工程(联合学院)专业要求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05分。以上专业主要以英语授课,其他语种考生慎报。以上专业只招收有志愿考生。以上专业均不加试口语。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总分、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顺序,优先分配成绩高考生的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智慧海洋学院(未来技术学院),面向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智慧海洋未来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选拔优秀新生进入智慧海洋学院学习,实行动态进出、本硕(博)贯通培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者,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与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招生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b.hrbeu.edu.cn,咨询电话:0451-82519740。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0451-8251961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工程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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